行政强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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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书编号 执法依据 强制理由 强制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强制类型 执法单位 承办人 生效日期 法律文书
000534 西消封字〔2021〕第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漯河西城区小熙生活超市(家和生活超市) 924111100MA482XPHON 临时查封 漯河市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董震、刘旭超 2021-09-30
000533 三湖消封字〔2021〕第0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三门峡市帝苑商厦资产清算组 临时查封 湖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陈创业、白冰 2021-06-29
000532 漯消封字〔2021〕第00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金娃娃幼儿园 临时查封 漯河市消防救援支队 董震、侯永志 2021-09-30
000531 三湖消封字〔2021〕第0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一层过道锅炉房、二层楼梯间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泡沫彩钢板搭建; 三门峡市湖滨区庆华商务宾馆 92411200MA41F6UQ7U 临时查封 湖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陈创业、张永强 2021-06-16
000530 漯消封字〔2021〕第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漯河市西城区家龙便利店(家龙便利店) 92411100MA46RH96XU 临时查封 漯河市消防救援支队 董震、侯永志 2021-09-30
000527 源消封字〔2021〕第0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漯河雪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1444402MA9GWE801K 临时查封 漯河市源汇区消防救援大队 刘建磊、胡伟军
000526 源消封字〔2021〕第0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漯河市源汇区楷瑞疆游记餐饮店 91444402MA9GQD9E71 临时查封 漯河市源汇区消防救援大队 刘勇、胡伟军
000525 源消封字〔2021〕第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漯河市源汇区格莱宾馆 91444402MA4JXB304R 临时查封 漯河市源汇区消防救援大队 刘建磊、李鹏
000524 源消封字〔2021〕第00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漯河市源汇区格莱宾馆 91444402MA4JXB304R 临时查封 漯河市源汇区消防救援大队 刘建磊、李鹏
000523 源消封字〔2021〕第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漯河市源汇区晨鹏饭店 92411102MA9GTCR86T 临时查封 漯河市源汇区消防救援大队 刘勇、郭瑜
000522 源消封字〔2021〕第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搭建外阳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 41822540X41110211C2201 临时查封 漯河市源汇区消防救援大队 刘建磊、李鹏
000520 灵消封字〔2021〕第0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层南侧安全出口锁闭且被占用,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灵宝宝目晶钻眼镜有限公司 91411282MA9FG87781 临时查封 灵宝市消防救援大队 朱幼涛、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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