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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魏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30号 |
许昌市魏都区懿祥电动自行车店场所内使用易燃泡沫彩钢板搭建办公室的火灾隐患未整改消除,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 条之规定,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许昌市魏都区懿祥电动自行车店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 |
许昌市魏都区懿祥电动自行车店 |
92411002MA9GR1M83E |
罚款 |
许昌市魏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
田力文(主)、王景陶 |
2024-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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