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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6   【字体:

河南省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意识,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全省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情、程序正当、服务社会、及时准确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的对象为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单位和个人到期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失实文件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者因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的

)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的;

)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设立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未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

(八)单位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

(九)单位发生非亡人但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第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以及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出消防安全承诺承诺失实的;

)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且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次违规执业以及违规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亡人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

)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发生火灾事故扩大火灾损失影响灭火救援等严重后果的

(七)一年内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两次以上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中现的符合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认定

对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以依法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通报或者核准的信息为准。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信息来源机构和退出信息等。

 

第三章 信息的应用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二)失信行为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裁量阶次内调高一个量罚区间;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必查单位,失信行为公示期间,每季度检查一次;

失信行为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从重处罚

)将其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当地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动相关部门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决定由本级统一归集、推送、公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

 

第四章 认定与应用程序

 

十六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工作,该工作负责人应当每周收集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认定条件的消防监督执法信息

十七 消防救援机构认定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应当经法制部门(法制员)法制审核并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经集体议案研究确定。

十八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对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应当自被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自被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作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信息应用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无法履行告知程序的应当组织公告,公告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施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有权向作出认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认定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决定不成立。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或者申辩和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认定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决定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周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公示本单位认定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第五章 更正与修复

 

二十 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更正要求不属实的,书面答复申请人;更正要求属实的,三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上更正有关信息通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按程序及时更正信息

二十四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内,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出认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

第二十五条 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单位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二十七 作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当个工作日内向失信行为主体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同意修复的,应当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二十八 作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作出同意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上撤销公示信息,同时向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二十九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监督和保障机制,向社会广泛宣传告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 消防救援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落实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制度的,由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

三十一 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 总队依托全省消防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的公示数据保存和网上监督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三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作日”“次数”均包含本数,所称“一年”“三年”为统计年度。

三十四 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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