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通知公告>>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修订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修订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字体: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

标准(修订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就《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修订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截止时间为1120日。

联系电话:037166615253

邮箱:hnzdfzc@163.com

      附件: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修订意见稿)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1027       

 

 

 

 

 

 

 

 

 

 

 

附件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修订意见稿)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

(三)客房数在10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100间以下但内设商场、足浴、歌舞娱乐场所等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或同一建筑内设有多家宾馆且客房总数在100间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民宿;

(五)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

(六)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礼堂;

(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电影院、剧场等演出放映场所;

(八)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

(九)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健身房、美容院、足浴、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十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医养机构、康复机构;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

(三)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四)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大型幼儿园、托儿所,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

三、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三)县级以上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

(二)大型以上港口调度指挥场所;

(三)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五)4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火力、水力发电厂(站);

(二)县级以上电力调度单位;

(三)大型以上电化学储能电站。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二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易燃、易爆类化学物品的单位。

九、生产、加工企业:

(一)单个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产品等企业;

(二)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企业且生产车间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三)大中型电子、新能源电池、汽车、钢铁、烟草、航天工业等企业;

(四)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隧道:

(一)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在多种经营业态、场所的公共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三)城市地下轨道交通企业;

(四)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城市交通隧道产权或管理单位。

十二、仓储、物流企业:

(一)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二)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三)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十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