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 编码 | XFQT0002 |
| 实施机构 | 省、市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受理、调查、决定、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