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编码 | XFJC0001 |
| 实施机构 | 市、县及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 办理期限 | 无 |
| 运行流程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