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XFCF0061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二)高层建筑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的; (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擅自改动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的; (七)擅自改变避难层(间)的使用性质的; (八)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年度全面检测的; (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