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的行政处罚
编码 XFCF0058
实施机构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法定依据 《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和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的;
(二)消防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的。
办理期限 30日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