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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编码 XFCF0053
实施机构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法定依据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二)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
办理期限 30日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