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XFCF0053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二)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