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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的行政处罚
编码 XFCF0049
实施机构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法定依据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办理期限 30日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