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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编码 XFCF0037
实施机构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法定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办理期限 30日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