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XFCF0036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