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XFCF0030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