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XFCF0028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