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XFCF0027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