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XFCF0024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