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XFCF0023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