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XFCF0015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应当予以拘留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