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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编码 XFCF0013
实施机构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办理期限 30日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应当予以拘留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