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XFCF0009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办理期限 | 30日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