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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编码 XFCF0067
实施机构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法定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办理期限 30日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