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编码 | XFXK0002 |
| 实施机构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 申请资料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内检查,3个工作日内日决定(告知承诺制窗口申请:当场,网上申请:1个工作日)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检查、许可 (告知承诺制:申请、许可、核查) |